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4-20 深地税发〔2006〕266号
各区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现将以下通过非正常方式转让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如下:
一、已签订
房地产转让合同,原房产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过户,后因有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
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二、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
房地产所有权转移,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三、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
房地产权属转移,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四、
房地产所有人委托拍卖行拍卖,拍卖成交后双方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
房地产转让合同,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
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以上述方式转让
房地产,由主管区局审核确认并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确认批件。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