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经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04-25 深地税发〔2000〕2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临时经营税收
征管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
〔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6年3月5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原来对建筑安装企业下发的具体管理办法,对部分承接了零星工程,但未取得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并且企业注册地与工程所在地不一致的非建安企业,仍暂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
》 (
深地税发〔1997〕329号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非账册健全的纳税人,不给予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
》 (
深地税发〔1997〕329号
)今后如有修改,再按修改后的文件执行。
二、异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深圳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出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一律视同临时经营户进行税收
征管。
三、对未取得营业执照前已进行了试营业的酒楼,在试业期间,由于其未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可视为临时经营户进行税收
征管。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