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的领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3-18 深国税发〔1996〕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征收分局(含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
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市局制定了《发票的领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
《发票的领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普通发票领购、印制管理规定
(一)普通发票领购规定
1、普通发票领购具备条件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普通发票领购办理程序
(1)纳税人首次办理购领发票,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主管
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文书发放、受理窗口”领购“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好的“申请表”并附如下资料提交给“发票购、领窗口”。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一份;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③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④企业月销售额和月需发票面额、用量的报告;
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发票购、领窗口”人员经审核资料齐全后,退回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原件给纳税人,同时开具收单回执给纳税人。
(4)纳税人凭回执在5个工作日到“发票购、领窗口”领取《发票领购薄》,凭此领购发票。
(5)纳税人再次领购普通发票,凭“发票购领簿”、“购领专用发票身份证明卡”同时送验上次领购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加盖“查验章”方可购买发票。
(二)申请印制自拟格式发票的规定
1、申请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用票量较大;
(2)财务制度健全。
2、申请程序
(1)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文书发放、受理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好的“申请表”附上自拟格式的发票样板一并提交“发票购、领窗口”,该窗口人员经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后,开具收单回执给纳税人。
(3)纳税人凭回执在3个工作日内到“发票购、领窗口”领取“印制发票通知书”和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核的“申请表”及自拟格式的发票样版送市局
发票管理处审批。
经市局
发票管理处审批后,纳税人持“印制发票通知书”、“申请表”及发票样版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厂印制”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具备条件
已经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办理程序
1、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文书发放、受理窗口”领取“申请表”、“责任书”、“购领专用发票身份证明卡”。并填写“申请表”,签订“责任书”。在“购领专用发票身份证明卡”上贴领购人相片(1-2人)。
2、纳税人向“发票购、领窗口”提交如下资料
(1)填写好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2)签订好的“责任书”(一式两份);
(3)“购领专用发票身份证明卡”,并附领购人相片1-2张;
(4)加盖“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一份;
(5)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企业月销售额和月需专用发票的面额、用量的报告;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发票购、领窗口”人员经审核资料齐全后,退回税务登记证副本、“责任书”一份给纳税人,同时开具回执给纳税人。
4、纳税人凭回执在5个工作日内到“发票购、领窗口”领取《发票领购薄》、
“购领专用发票身份证明卡”。
5、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领购专用发票身份证明卡”,加盖有“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发票购、领窗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戳记后,才交付纳税人领购回使用。戳记(蓝色印油)内容有:销售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6)纳税人再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凭“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专用发票身份证明卡”并报送上次领购已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方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