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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8月5日)深地税发〔1997〕4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2号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深地税发〔2008〕277号规定第一条中,有关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的扣除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有关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今年起,我市开始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建帐征收管理,为了使建帐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办法》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凡具有合法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据实扣除;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扣除标准1600元,工资、薪金包括现金、食宿和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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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购入的低值易耗品,一律采取五五摊销法。

  三、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费用,分三年期摊销完毕,若有特殊情况须报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审批。

  四、依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数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分12个月扣除,数额1万元以上的分24个月扣除,特大数额的报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审批。

  五、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其他规费(卫生费、城管费等),凡具有合法凭证的予以扣除。

  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存货。业主在建帐前一个月的月底进行盘点,并制作存货盘点表报主管税务征收分局。由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到户实地抽样复核,经复核出入不大的可作为期初存货入帐。如出入大的经协商调整后作期初存货入帐。

  七、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固定资产原值等费用的确认,由个体工商户提供原始凭证或固定资产明细表、费用情况说明书,由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共同审核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摊销、固定资产折旧严格按《办法》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个体户需要缩短摊销折旧年限的,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批准。

  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九、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即《深圳市建帐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履行扣缴义务和支付个人收入时,继续使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深圳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十、各分局对建帐的个体工商户要妥善保管好资料,逐户建立纳税档案,做到资料齐全,管理完整。

  十一、补充规定和《办法》的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各分局在个体工商户建帐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有关处室反映。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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