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修改稿)【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修改稿)【全文废止】
1998-03-13 深地税发〔1998〕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转发意见的通知
》 ( 深地税发[2005]460号
)规定,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 深地税发〔1998〕54号
)中关于暂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191号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意见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6〕361号)规定,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191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
通知
》第一条第二项“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是指按照有关减税规定确定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补税;对减税和免税企业、单位的罚款一律按查增的所得额和法定税率(深圳市按15%)计算的税额作为基数。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