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0-09 深地税发〔1997〕5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6〕400号)规定,本文自2006年07月0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479号
《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 
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严格执法。
各征收、检(稽)查分局在征收、检查或查处税务违章案件时,发现有未换证的纳税人,如已超过税务机关限期办理期限的,应责成其在3日内,到税务机关登记部门先办理换证手续,接受处理。否则,对该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缴纳、领购发票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的要求,税务机关不予以受理。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