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12月29日)深地税发〔1998〕5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8〕748号
)称:“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持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持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