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7-08 深国税发〔1997〕3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规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市局要求如下:
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深税发
〔1994〕232号)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
》 (
深国税发〔1996〕133号
)执行。
二、对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的新办企业,国税主管征收分局须接受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并及时派员实地审核,对符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以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未申请认定
一般纳税人或经申请而未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管。纳税人当年应税销售额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凡不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销售额依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予抵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