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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0-09 豫国税发〔2005〕2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9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财产损失原省局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市局,其他审批权限由市局自行确定。原省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豫国税发〔2004〕360号)停止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