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销售水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6-03-04 深国税发〔1996〕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了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确保我市有关部门销售水电正确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规定补充通知以下:
一、凡是用手工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我市销售水电时,一律使用票面左上角加盖有“深圳水电销售专用章”字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凡是用电脑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我市销售水电时,其使用的电脑版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左上角免盖“深圳水电销售专用章”字样。
三、以上规定希遵照执行,否则,取得的进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