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税联发[1994]75号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1-27 深税联发〔1995〕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3〕93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深税联发
〔1994〕75号)执行两个月以来,由于改变了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性质,给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带来了较多问题,根据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和各分局反映的意见,经两局领导研究,决定从1995年2月15日起停止执行深税联发
〔1994〕75号文件。今后填开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一律不准抵扣税款。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用途、使用范围、供应办法仍按深税发
〔1994〕559号、深税联发
〔1994〕3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