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12-15 深地税发〔2005〕611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原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问题的通知》〔(1988)深税征字第01号﹞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