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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5-07 豫国税发〔1998〕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国税发〔2007〕28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为了进一步支付和鼓励我省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项目省辖市县(市)及农村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1500元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600元5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作调整,仍按省国税局豫国税发[1995]180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