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4-05 深国税函〔2006〕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市局决定2006年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行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 (
深国税发〔2005〕 68号
)(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一)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二)连续两年申报亏损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纳税人(服务业、娱乐业行业标准可参照营业税税目解释);
(三)以下企业原则上不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
1.金融保险企业、房地产企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福利企业、劳服企业。
二、
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税务机关核定与纳税人举证相结合的方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原则上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三、
核定征收工作程序
(一)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以CTAIS的数据为基础,统计符合
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名单,逐户发放《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
(二)主管科室对《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进行审核后,将其录入CTAIS系统(管理科内部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备案类—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打印《
核定征收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对于未填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的纳税人,主管科室应认真审核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必要时实施实地检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核算情况。凡符合
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由税务机关直接确定
核定征收方式。
四、
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企业均实行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
五、
核定征收工作要求
(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各单位应充分认识推行
核定征收工作的重要性,成立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专项工作小组,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推行过程中的问题搜集(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以邮件形式报所得税处),及时与市局进行沟通,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采取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低于各单位所管辖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总数的20%。以前已采取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应取消原核定并进行重新核定。
(三)各单位应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这次
核定征收的登记工作,“
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受登记时间的限制。
(四)各单位需按月(月份终了后7日内)报送
核定征收工作进度,市局定期进行通报,对未按期完成
核定征收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