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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1月7日)  深地税发〔1997〕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2号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6〕718号)称: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 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