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1-01-15 深地税发〔2001〕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深地税发[2005]4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近接各分局在
房产税征收工作中提出对“购置的新建房屋”以及“企业停产”应如何界定的问题,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单位购置的新建房屋免征
房产税问题的界定
《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九条中的“购置的新建房屋”的界定,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但如前业主享受三年免税期未满的,新业主可按剩余期限继续免
房产税。
原深圳市税务局1988深税二字第106号文中“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房屋,不能视为购置的新建房屋,再给予免税照顾”的规定,是指纳税人从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已使用过(如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出租、自用)的房屋,由于该部分房屋,在房地产开发商使用时已享受
房产税免税优惠,因此,该部分房产不得重复免税。
二、关于企业停产免征
房产税的界定
《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 (
深地税发〔1999〕374号
)第一条中的“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批准后可暂不征
房产税”的界定,是指企业整体停产;如企业只是局部停产,不论其房产是否闲置,都应照章缴纳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