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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22 豫国税发〔2000〕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节国税局,省税校: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005号)规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包括农村电工报酬和农网低压设施小型维护费用。农村电价中维管费的标准,统一按0.05元/干瓦时执行。农村电量过少的地区,经市地物阶、电业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到每干瓦时0.06元。维管费由县电业局专户储存,严格管理和统一使用。"据此,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1999]47号文件规定,现就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低压电网护管理费,一律按0.05元/千瓦时或所在市地物价、电业部门2000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不高于0.06元/干瓦时的标准,免征增值税

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