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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22 深国税发〔1998〕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经营旧货的税收优惠由主管征收分局审批,并抄报市局。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