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22 深国税发〔1998〕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经营旧货的税收优惠由主管征收分局审批,并抄报市局。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