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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4-12 深国税发〔1996〕1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6]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收分局应及时通知生产或经营《通知》中第二条所列货物的企业做好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与“留抵税额”转作存货成本的工作。

  二、对于《通知》中第三条部分产品恢复征税的规定,各分局应对有关企业做好辅导督促、稽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