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镇(区)供电公司收取电费提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8月18日) 深地税发〔1997〕4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
〔1997〕215号《关于东莞市的镇(区)供电公司收取电费提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对你市的镇(区)农村供电公司代市供电部门抄表收费,进行维护农村线路设备管理,而按省府文件规定标准(2.5分/千瓦?时)向市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提成收入,属于代理服务收入,应依‘服务业一代理业’5%税率计征营业税。”对我市农电公司代市供电部门抄表收费而向市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提成收入,应按“服务业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