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1月6日) 深地税发〔199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不发一、二检查分局):
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8〕737号)称:“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161号
)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对于1997年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