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9月21日)深地税发〔1998〕4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国税函〔1998〕421号)称:“关于军队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据向有关部门了解,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
〔1993〕159号)主要涉及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收入在军队与财政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并未涉及税收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时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军队转让该项土地使用权向对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从中扣除上交的‘土地收益金’。”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