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培训机构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13〕1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2-17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已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16〕9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为明确申报征收口径,规范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现就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训机构)税收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驾训机构,改按通过全科考试的人数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二、对
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征的驾训机构,不核定
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