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建〔2017〕10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财政厅文件的通告》 ( 2021年6月18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
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发〔2015〕48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2017〕51号)及其
实施细则
等文件精神,省财政设立“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的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精准聚焦、竞争择优,规范操作、公平公正,创新方式、注重绩效”的原则,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审核结果,安排到市、县或项目、企业、团队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市县政府、企业主体作用,同时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及决策部署,统筹有关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
(一)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主要包括支持新建项目、奖励重大项目团队、支持企业境外并购、完善奖励机制。
(二)重大新兴产业工程,主要补助研发生产设备投入。
(三)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主要补助研发试制投入。
(四)加快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主要包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创新创业、运用基金支持。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重大政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设备购置补助、研发投入(研制费用)补助、并购补助、平台建设奖励、团队奖励、企业奖励、基地切块奖励、基金支持等,按因素法和项目法方式分配。
第六条 运用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主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重点投向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中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项目。
对资金需求量大、引领作用强的产业,省市合作建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创意文化和文化旅游类项目,重点运用省产业发展基金予以支持。
第七条 加大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支持,对该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及分配
第八条 每年省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下发“三重一创”建设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内容、程序和方式等。各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和政策规定,组织申报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并进行初审。
第九条 各市申报材料在初审合格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提交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条 省发改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批复资金分配方案意见。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依据批复意见,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审核、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的奖励资金,切块下达到奖励项目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使用方案,用于对应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建设、新产品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建设等。原则上不与省级统筹安排的资金方案重复。
第十三条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补助资金,下达到补助项目所在市,由市拨付到专项承担单位所在县区或直接拨付到专项承担单位,并由市人民政府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第十四条 支持其他有关方面的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下达(拨付)至项目所在市县或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市县和项目单位要积极加大投入,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三重一创”建设。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负责开展项目稽查核查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完善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协助对涉企项目进行比对筛查。各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的过程监督和资金使用监管。
第十七条 各市县和项目单位应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各市发改委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市县和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及涉及的中介机构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3年内申报各项省级财政资金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相关市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881号)同时废止。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