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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6-19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一、“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中,已实行“营改增”且全额开票计收入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21)”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为7%。
二、“广告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24)”中,已实行“营改增”且全额开票计收入的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为10%。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29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应税所得率表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19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
(一)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分期进行申报。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分期进行申报,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办法。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第九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第十条  应税所得率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全市统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核定征收。对销售(营业)利润率水平超出统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并报大连市国税局备案。
税务机关事后检查发现纳税人以前年度存在应适用核定征收方式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的幅度标准内, 依据充分证据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但是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 税务机关应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幅度标准内从高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一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二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度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要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成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评定组”,成员由局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二)税收管理员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评定组”提交调查报告,据此确定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方式和应税所得率、所得税额。
(三)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一式两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
(五)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评定组”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新鉴定本年度的征收方式。上年度已经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如果达到查帐征收条件,可以在上年度终了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算情况核实后及时调整本年度的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

附表一:

应税所得率表


代码

类别名称

应税所得率(%)

门类

大类

A

农、林、牧、渔业

4

B

采矿业

10

C

制造业

14

食品制造业

6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8

17

纺织业

7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6

21

家具制造业

8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8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7

27

医药制造业

7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6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6

33

金属制品业

6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7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7

36

汽车制造业

7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7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7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8

其他

5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

E

建筑业

8

F

批发和零售业

51

批发业

4

52

零售业

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8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12

其他

7

H

住宿和餐饮业

61

住宿业(611旅游饭店)

11

住宿业(612一般旅馆)

9

62

餐饮业(621正餐服务)

12

餐饮业(622快餐服务)

8

餐饮业(623饮料及冷饮服务)

12

餐饮业(6233酒吧服务)

15

其他

8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

J

金融业

12

K

房地产业

70

房地产业(702物业管理)

10

房地产业(703房地产中介服务)

14

房地产业(704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14

房地产业(709其他房地产业)

1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

租赁业

14

72

商务服务业(724广告业)

15

商务服务业(726人力资源服务)

15

商务服务业(727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13

其他

1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14

7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3

其他

1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9

居民服务业(794理发及美容服务)

15

居民服务业(795洗浴服务)

15

居民服务业(796保健服务)

15

其他

10

P

教育

1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9

娱乐业(891室内娱乐活动)

20

其他

15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


说明: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执行

2、居民服务业(795洗浴服务)是指浴资收费在2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附表二: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纳税人编码:鉴定期:年度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地址

经济性质

行业类别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上年职工人数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行次

项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纳税申报情况

5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6

其他情况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