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1-24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122号)、《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补充通知》(青财源〔2012〕2号)规定,现将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权变更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更行为
(一)税源监控登记的范围
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所有事项,全部纳入税源监控登记范围,包括企业股权转让、赠与,发生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
(二)税源监控登记时间
股权变更企业应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
(三)税源监控登记应报送以下资料
1.股权变更企业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者《股权赠与协议》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实施本次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行为的相关决议)复印件。
2.股权变更申报信息表(发生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行为)或者资本变更申报信息表(发生增资或减资行为报送)。
若股权变更申报信息表中的股东结构信息与税务登记中的投资方信息不相符,应主动向工商部门申请打印《股东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进行佐证;如属于以前股权变更行为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应按规定补办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二、股权转让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股权转让交易涉及股权转让方(原股东)、股权受让方(新股东)、股权变更企业(被转让股权企业)三方。
(一)纳税义务人
股权转让方为股权转让交易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股权转让方发生股权转让交易后,股权转让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说明(附件4)。
2.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3.取得该项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证明资料。应区分股权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债务重组协议等复印件;该项股权投入时的验资报告以及本次股权变更前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受让方式取得股权相关收据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4.股权变更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基准日”财务报表、“本次变更申报前”所属月份的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股权变更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决议复印件以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6.股权转让交易各方涉及国有股份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如国资委或商务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7.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1)申请适用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2)股权转让方属于投资公司的;
(3)被转让股权企业属于房地产行业;
(4)被转让股权企业拥有土地;
(5)被转让股权企业存在长期股权投资且投资金额总计超过300万元的;
(6)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如按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均应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操作问题的公告
》 (
青岛国税公告〔2011〕5号
)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股权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南(企业版)
2.股权变更申报信息表
3.资本变更申报信息表
4.企业股权转让交易情况说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24日
分送:各区、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1月31日印发
附件1:
股权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南(企业版)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您办理有关股权变更涉税手续,充分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局特编写了“股权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南”,供您参考使用。具体规定仍以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青岛市国税局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一、有关税收政策
企业转让股权,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
股权转让交易涉及股权转让方(原股东)、股权受让方(新股东)、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三方。其中,股权转让方为股权转让交易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应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报送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税前扣除。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方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方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方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二、有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事宜
1.股权转让企业应当保存好相关的股权转让涉税资料,并以此作为今后税务检查的证明材料。
2.由于股权的受让企业再次转让股权是以其取得股权的价格作为其股权成本,因此,股权受让人亦应当保存好相关的股权受让资料。
3.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涉税审查时,将着重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包括对所投资企业的资产状况、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审查,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将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予以纳税调整。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2:
股权变更申报信息表
股 权 结 构 信 息 表
股权变更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股权变更企业税务登记代码:
变更前投资方名称 投资比例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国 籍 注册地(或居住地)
%
%
%
变更后投资方名称 投资比例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国 籍 注册地(或居住地)
%
%
%
股权转让方信息
转让人姓名(个人) 名称(单位) 联系电话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转让协议签订时间 转让股权比例 股权转让价格(元) 转让股权成本 转让股权所得额(元)
A B C D E F G H I=G-H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 计
股权受让方信息
受让人姓名(个人) 受让人联系电话 受让股权占注册资本比例 受让股权金额(元) 支付对价形式 受让股权对应转让人姓名(个人) 转让股权金额
名称(单位) 名称(单位)
J K L M N O P
%
%
%
%
合 计 %
附件3:
资本变更申报信息表
股 权 结 构 信 息 表
变更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变更企业税务登记代码:
变更前投资方名称 投资金额(元) 投资比例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国 籍 注册地(或居住地)地址
%
%
%
变更后投资方名称 投资金额(元) 投资比例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国 籍 注册地(或居住地)地址
%
%
%
资本变动信息
投资人名称(单位) 姓名(个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变动时间 变动前投资金额(元) 变动金额(元) 变动后投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注册地(或居住地)地址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合 计 %
附件4:
企业股权转让交易情况说明
**企业(公司)关于转让**企业股权情况的说明(模板)
**国家税务局:
我企业(公司)准备将持有的**企业(以下简称aa企业)的股权对外转让,现将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如下:
一、股权投资的基本情况及转让原因
(一)我企业(公司)主要从事(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说明):
(二)股权投资基本情况
自 年 月 日通过(投资、购买、重组)方式持有aa企业的股权,投资金额 万元,占aa企业 %的股份。aa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该企业股东情况见下表。
aa企业股东明细表
投资企业名称
税 号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三)股权转让原因
现与**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 股权转让给bb公司,股权转让价 万元。
本次转让股权的主要原因说明:(如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还应重点说明平价或折价转让原因)
(四)股权收入说明
本次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 万元,分别为:
货币资金 万元;
取得**企业股权 股,占 %,合同约定 万元;
取得**企业资产,账面价值 万元,合同约定 万元;
其他方式取得收入 万元,具体说明:
二、被投资企业资产情况的说明
被投资企业,aa企业,税号: 主要从事(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账面净资产 万元。其中:
项目
是(否)
具体内容
账面价值
是否拥有土地
地址,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是否拥有房屋建筑物
地址,所有权属证号
是否拥有专利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
名称,
是否对外长期投资
企业名称,投资比例
三、关于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我企业(公司)与受让股权的bb公司存在(不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的具体表现(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可省略本段)
受让股权的bb公司的税收待遇:包括适用税率,享受何种税收优惠,所得税征收方式等
四、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我企业(公司)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四号公告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具体表现如下:
1、
2、
3、
……
特别声明:我公司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报告是真实的、完整的。
财务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