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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0〕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22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3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除外),必须全部在2010年6月底前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必须强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请各地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本地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情况总结及《2009年度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 2009年度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工作统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