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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我市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我市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函〔2009〕10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1-05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现对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津国税流〔2004〕74号)有关内容修订如下:
一、第一条“开具6%或4%增值税征收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内容,调整为“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第四条“我市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的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