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税局关于规范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函〔2009〕9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0-15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目前,我市网上申报方式已广泛推行,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已初步建立,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规范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方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号
),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基本要求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申报期限, 采用网上申报和软盘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纳税申报电子信息;与
纳税申报电子信息一致的纸质申报资料,每半年集中报送一次。
(二)未采用网上申报和软盘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按月(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
纳税申报资料。
(三)各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
纳税申报资料(报送资料明细见附件一),不得自行增设其他的申报资料。因特殊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另行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由市局统一确定其他涉税资料报送的内容、格式和方式。
二、
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报送范围及时限
(一)
纳税申报资料
1.资料范围: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2.报送时间:
(1)半年报送的:纳税人在确保
纳税申报电子信息、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在税务端成功接收的前提下, 于7月1日至15日报送本年度1至6月份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6月末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年1月1日至15日报送上年度7至12月份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2)按月(季)报送的:纳税人在规定的
纳税申报期内报送。
(3)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于汇算清缴期内报送。
(4)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时将经营期间未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一并报齐。
(二)其他附列资料
1.机动车生产和经销企业随申报报送的机动车辆各类报表和电子信息按月报送。
2.成品油零售企业随申报报送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报送。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退税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的范围及时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纸质申报资料的接收和管理
(一)接收
办税服务厅负责纸质申报资料的接收。纳税人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应附《
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报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二),接收人员负责审核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与《目录》所列内容是否一致、纳税人是否签字盖章,对符合要求的当场接收,接收人员在《目录》上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留存的一份《目录》与纸质申报资料一并存档;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即退还纳税人,要求其补充、更正,并告知重新报送期限,重新报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接收当月的月底。接收人员要对纸质申报资料的接收情况做好记录。
(二)催报
办税服务厅于纸质申报资料报送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统计报送情况,对逾期未报送的,应出具催报户名单,转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催报。纳税人未按期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的(需补充、更正后重新报送的,按更正后的报送期限),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清分
办税服务厅对接收的纸质申报资料应按照报表种类和所属时期进行清分、整理,按统一的编码顺序排列,编码顺序由各单位自行规定。清分工作于接收资料期结束后的次月月底前完成,清分结束后立即移送资料管理部门。
(四)管理
纸质申报资料的移送和管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纳税申报需报送的纸质资料
2.
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报送目录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
纳税申报需报送的纸质资料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纸质资料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四)《
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
(五)《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六)机动车生产和经销企业报送的机动车辆各类表单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二、
消费税纳税申报纸质资料
(一)成品油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烟类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卷烟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
(三)酒及酒精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四)小汽车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五)其他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六)除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外,纳税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4.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提供《海关进口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5.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享受免征石脑油
消费税的,提供《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免税联)。
6.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提供《各牌号规格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
7.已核定白酒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提供《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三、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居民企业应报送资料
(一)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纳税申报表(B类)
(二)
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三)扣缴
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外商投资企业需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提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明细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企业自愿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七)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八)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在报送以上资料基础上,还需报送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九)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非居民企业应报送资料
(一)《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适用于据实征收企业)》
《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二)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据实征收企业)》
《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三)扣缴
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四)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
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4.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附件2
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报送目录
报送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资料名称
资料所属时期
份数
注:本表使用A4纸印制,一式二份,报送单位、接收单位各留存一份。
报送人签字: 盖章: 接收人签字: 盖章:
报送时间: 接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