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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9〕32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6-08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的优惠形式有所改变,现将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的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附报以下资料:
(一)申请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书面报告。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1.初次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的纳税人,当年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归档保存。
2.自纳税人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第二年起,纳税人申请享受当年增值税优惠时,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复核合格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新墙材认定复核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归档保存。
二、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纳税人申请退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 桂国税发〔2008〕234号)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