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0〕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1〕1号)规定,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 (
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