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0〕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22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20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09〕153号第三条中“开具之日起90天”改为“开具之日起180天”。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