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13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113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