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6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码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