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21 沪国税流〔200051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6]12号规定,自2006年09月20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2002〕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区分应税与免税收入,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和申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单位,其流转税的免征需报经主管税务征收分局批准后方可享受;耕地占用科的减免按(沪财农〔1990〕104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册第1047页)有关规定办理。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