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5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4-10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厦地税政一〔2000〕24号
)中关于“凡用医疗服务收入解决相应支出,收支均不纳入国家预算的非营利性医疗单位,不得享受免征各项税收”,现改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