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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系统换据涉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系统换据涉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流〔2000〕22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7-19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系统换据涉税问题的请示》(铁地税流[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各金融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重新换据签约形成的新贷款,根据营业税现行规定,对这部分新贷款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应收利息,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