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银行专项贷款业务纳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流〔2000〕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02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业银行专项贷款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朝地税流[2000]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将其原委托农业银行的粮油企业及其他短期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等专项贷款业务于1998年转交农业银行进行经营。1998年后,以上各项贷款业务即为农业银行正常贷款业务,不必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5〕37号
)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
营业税,统一由省级分行集中缴纳的政策。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37号)的规定,以上专项贷款从1998年1月1日起也不再享受
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对省农业银行省级分行以下机构计提但未缴纳的
营业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