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一字〔2001〕2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3-16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
云财税〔200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文中有关条款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补充如下:
一、《
通知》第一条所称减按 3% 税率征收
营业税、按 4% 税率征收
房产税的“个人出租房屋”是指“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
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所表述的意思一致。
二、《
通知》第二条“关于
房产税减免问题”的审批办法,也适用于
营业税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