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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全文失效】

(2001年0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公布 实施)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1-08-23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