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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粤国税函〔2009〕41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7-27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规定,2018年9月17日

三、设立销售单位并符合《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白酒生产企业,应将生产的各种白酒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电子表格格式(见附件)及要求填列电子件和纸质件报表,签名加盖公章后报白酒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具有企业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签名的纸质件留存以备检查。各市国税局于本月28日中午下班前将本地电子数据逐级汇总上报省国税局。
四、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组织一次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及时纠正白酒适用税率错误等政策问题,省国税局将组织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开展督查工作。
五、在白酒核价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各地市国税局将有关政策执行情况于8月2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地址为FTP: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处/消费税/白酒核价报表和总结报告。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规定,2018年9月17日部分条款更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通过关联性质销售公司销售白酒的生产企业进行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是今年加强货物和劳务税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组织并开展此项工作。各地白酒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向有关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并按照《通知》所附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敦促企业如实填报白酒有关数据资料,认真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的核对和上报工作,确保整个白酒核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修改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通过关联性质销售公司销售白酒的生产企业进行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是今年加强货物和劳务税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组织并开展此项工作。各地白酒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向有关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并按照《通知》所附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敦促企业如实填报白酒有关数据资料,认真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的核对和上报工作,确保整个白酒核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所称“关联性质”,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立销售单位并符合《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白酒生产企业,应将生产的各种白酒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电子表格格式(见附件)及要求填列电子件和纸质件报表,签名加盖公章后报白酒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具有企业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签名的纸质件留存以备检查。各市国税局于本月28日中午下班前将本地电子数据逐级汇总上报省国税局。
四、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组织一次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及时纠正白酒适用税率错误等政策问题,省国税局将组织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开展督查工作。
五、在白酒核价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各地市国税局将有关政策执行情况于8月2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地址为FTP: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处/消费税/白酒核价报表和总结报告。

附件: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17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7月17日


附件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  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第九条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第十条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式样见附件3。
第十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