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及外贸企业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16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0-22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了强化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及
外贸企业纳税申报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02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及
外贸企业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进行梳理,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和要求
(一)符合享受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填报纳税人日常申报表上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栏目后,应同时附报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以下简称减免税附表,详见附件)。
减免税附表分
增值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小规模纳税人)、
消费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三种类别。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栏目是指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只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销售旧货)、第9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6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8栏“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消费税类申报表“本期减(免)税额”栏目。
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网上填报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栏目后,系统将直接弹出减免税附表,纳税人可根据减免税附表对应的减免税项目填写数额。手工申报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局机关办税大厅领取减免税附表,对应相应的减免税项目按规定进行填报。
(二)减免税附表的填报范围包括符合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条件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
消费税纳税人。
减免税附表的报送时间与纳税人日常申报表报送时间一致。纳税人在填报日常申报表的同时应一并将减免税附表做为申报表的附列资料报送。不涉及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的纳税人不用填报减免税附表。
(三)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的具体实施范围和要求见《
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 (
深国税发[2009]153号
)的有关规定。
(四)减免税附表自11月1日正式启用。请各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做好文件的宣传告知工作,跟踪落实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
增值税税款返还申请项目审批流程的调整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
增值税税款返还申请项目由手工申请审批改为CTAIS系统流程申请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后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转送至数据处理中心作成电子数据(影像系统)后,经CTAIS系统传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科室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科室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报经科长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复审科室进行复审,复审科室提出复审意见经科长、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市局主管业务处室终审(宝安、龙岗基层分局由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市局主管业务处室终审),市局终审后转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取得终审结果后,由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文书受理岗领取审批结果。取得审批结果的纳税人自行携带相关材料及审批结果前往市财政委员会相关部门申请高新技术产业
增值税税款财政返还。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
增值税税款返还申请项目CTAIS审批流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请各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做好文件的宣传告知工作,跟踪落实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
外贸企业日常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项税额填报说明
(一)
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出口退税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认证。在进行
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时,将本期已认证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填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2)(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不得填入该表的第一部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的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
(二)如
外贸企业前期已填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里的进项税款对应的货物最终改为内销,那么应在该货物内销当月申报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即必须在内销当月将有关进项税额由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转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有属于
国税发[2006]102号
通知中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
增值税的货物,按3%征收率征税时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填列说明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属
国税发[2006]102号
通知规定的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
增值税的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在总局未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CTAIS系统之前,日常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上述货物的销售额减半填列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二部分“简易征收办法征收
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第8栏“6%征收率”栏对应的项目里。
附件:1.
增值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一般纳税人)
2.
增值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小规模纳税人)
3.
消费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
4.《高新技术财政返还申请审批表》审批流程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