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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 〔200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7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加强宣传,优化服务。成品油税费改革涉及各方利益调整,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促进纳税人提高认识,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认真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要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手段和方式,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认真准备,狠抓落实。根据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督促所辖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按规定时间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并将所辖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户数及纳税人分户基本情况于2月5日前上报省局;同时总局对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目前正在组织开发税收征管系统升级业务需求,各地要认真做好准备,为纳税人自觉申报缴纳税款创造良好条件,保证改革前后税款征收工作的顺利衔接。
二○○九年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8〕10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1号)规定,附件自2014年12月13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五、纳税人应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七、2009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在记录前款一次性领用原料税款抵扣台帐时,可按照先进先出法记录原料领用数量(领用数量不再作为计算扣税金额)。待一次性领用原料数量用完后,再将发生的原料领用数量作为当期计算税款抵扣的领用原料数量。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