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12】7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3-29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白酒
消费税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号
),结合我省实际,对白酒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核定权限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产品,生产企业
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按以下权限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幅度内,逐级上报、分级核定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一)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产品。
(二)省国家税务局核定
1.年产量500吨(含)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的除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以外的全部产品;
2.年产量500吨以下的白酒生产企业的年销售额1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产品。
(三)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年产量500吨以下的白酒生产企业的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产品。
二、资料报送
(一)白酒生产企业主管国税局
3月底前将《白酒生产企业相关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白酒平均经销价格或市场零售价格采集表》(附件2)、《白酒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附件3)上报设区市国税局。
(二)设区市国税局
1.4月15日前将由上级核定的白酒产品的《白酒生产企业相关经济指标调查表》、《白酒平均经销价格或市场零售价格采集表》、《白酒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上报省局。
2.4月15前汇总辖区内白酒企业上一年度相关情况,将《白酒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未设立销售公司白酒企业经营及税收情况汇总表》(附件5)上报省局。
3.4月底前完成本级核定的白酒产品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5月15日前将本级核定情况及对税收影响测算情况上报省局。
三、加强白酒
消费税管理要求
(一)加强户籍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白酒生产企业分户管理档案资料,企业纳税评估、申报核定计税价格等资料要及时存入户管档案。
(二)加强纳税申报管理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在核定后的次月申报缴纳
消费税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主管国税局在接收企业
消费税纳税申报时,要认真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数据准确性。
(三)强化纳税评估
各地要逐渐建立健全白酒生产企业的
消费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和改进纳税评估方法,提高纳税评估效率。充分运用综合征管、税收调查等信息资料,通过对企业能耗、物耗、投入产出比等指标的分析,提高纳税评估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设区市国税局对白酒生产企业每年评估一次,省局不定期抽查。
(四)严格核定征收
对账证不全的小白酒厂,按照
税收征管法及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核定征收,并督促其按期申报缴纳
消费税。
附件:1.白酒生产企业相关经济指标调查表
2.白酒平均经销价格或市场零售价格采集表
3.白酒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4.白酒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汇总表
5.未设立销售公司白酒企业经营及税收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