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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9〕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07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及时摸清辖区内成品油生产企业的分布和生产经营状况,辅导纳税人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等事项,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纳税人办理税种登记时应填写“成品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各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完成品油企业税种登记后,应于2009年1月底前,将成品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电子表格)信息,通过内网上传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傅少荣信箱)。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调整后,市局不再印制报表。各单位根据总局通知所附报表式样打印备放,以供纳税人前来索取领用。
三、此次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较大,涉及内容多,各单位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内、外部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正确申报。
四、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一次性领用的生产原料”),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在纳税申报表附表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中: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数量
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零。
上述一次性领用的生产原料在抵扣税款台帐上不做处理。
对于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在2009年1月税款所属期(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   报表-期初留抵税额”栏反映,并计算扣除。
五、2009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领用“一次性领用的生产原料”的,只登记抵扣税款台帐,领用数量不再作为计算扣除金额(即只登记台帐,不在申报表附表1中反映)。
六、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7日印发
打字:傅少荣  校对:流转税管理处  马典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8〕10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1号)规定,附件自2014年12月13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五、纳税人应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七、2009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在记录前款一次性领用原料税款抵扣台帐时,可按照先进先出法记录原料领用数量(领用数量不再作为计算扣税金额)。待一次性领用原料数量用完后,再将发生的原料领用数量作为当期计算税款抵扣的领用原料数量。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