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9〕2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20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107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好专项评估工作。各市要根据所辖成品油企业的情况和总局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专项纳税评估,并在工作中注意总结更为有效的工作经验和评估方法,发现较大案件要及时向省局汇报。
二、做好专项评估工作的总结。各地要按照总局的时间要求完成专项评估工作,并于3月30日前上报专项评估工作总结。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辖成品油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专项评估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
(三)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应评估查补税款等;
(四)工作中总结出的新评估经验及方法等;
(五)统计上报评估数据。按要求上报《成品油生产企业专项评估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