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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范围内石油化工产品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信息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范围内石油化工产品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信息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2-24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需依据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进行备案。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信息,现将广西范围内石油化工产品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公告如下:


一、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五路5号,联系电话:0771-5860161。

二、国家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钦州),地址:钦州市钦州港区银龙路3号,联系电话:0771-5860161,0777-202616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