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等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1.2%。
二、个人转让住房实行核定征收的,预征率为1.5%;个人转让非住房实行核定征收的,预征率为2%。
三、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 (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 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44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此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个人总体税负下降的情况下,在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下行的情况下,部分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收入水平呈下降趋势。邵阳市税务局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行业分类,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研测算,并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对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 (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中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了下调,包括建安行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都调整到1.2%,减轻了绝大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以公平税收负担,助推健康发展,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出台后相关税收管理机制的变化。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旨在明确邵阳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不分行业,其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按1.2%征收。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房屋转让应当实行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本公告旨在明确个人转让房屋按税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转让住房预征率为1.5%;转让非住房预征率为2%。
《公告》中第三条“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主要是指临时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预征个税和货物运输业预征个税的问题。原国税部门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财税[2013]58号)相关规定,即不分行业,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委托邮政部门代征预征率执行《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 (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相关规定,即不分行业,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货物运输业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1.5%。上述文件未调整或声明作废,则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费用扣除额和税率,因此本公告延续此规定,自2018年10月1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2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