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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23

通州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9〕41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北京卷烟厂在卷烟包装标识改用健康警语的次月,将卷烟样品报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内容及数量如下:
(一)实物样品:包括条、筒及单包(或其他形式)卷烟实物各1套;
(二)外包装样品:包括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包装及单包包装各3套。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北京卷烟厂报送的卷烟样品后,需按通知规定建立卷烟样品扫描图像,并填列《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连同企业报送的卷烟样品一并报送市局。

20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