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9〕1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6-03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北、崂山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9〕272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是国家为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适当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此次政策调整既涉及税率、税目及征收环节变化,又涉及征管软件、申报软件的修改升级、纳税申报表变更等事项,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及时、细致地做好政策的宣传、培训和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政策贯彻到位和税款的及时入库。
二、为保证政策调整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正确进行,市局将根据总局下发的征管软件升级要求,于2009年6月上旬对征管软件进行升级。卷烟生产、批发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要及时做好征管系统维护等工作。在远程申报软件修改、测试工作完成前,卷烟批发企业暂实行上门申报应纳消费税款的办法。
三、《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规定格式打印备放,供纳税人前来索取使用。
四、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研究解决。
二○○九年六月三日